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办学声誉及考生权益,加强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广告发布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我校书面授权,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广告。
第三条 各学院、函授站(校外教学点)须严格执行招生宣传广告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在向社会公布招生宣传广告前,须将宣传内容文本、图片、视频等资料报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核,宣传内容中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以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名义进行非学历教育招生虚假宣传,严禁以国家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点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和办学。坚决杜绝继续教育招生过程中的招生权转移下放、入学资格审核不严,违规套读、兼读等各种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在对外招生宣传时要主动公布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标准,严禁超出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委托中介或招生人员代收代缴。
第五条 我校每年定期对各单位招生宣传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发现涉及各单位的招生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要主动关注各类媒体上有关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的广告信息,如发现违规广告内容应及时保留线索和证据并报告我校,积极配合我校与相关部门交涉、澄清、处理,直至消除影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