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25浏览次数:1721

     南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学校章程和《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可按《南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分别设置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处分到期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经劝说无效,学校交公安机关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察看期间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延长察看期半年或者一年。留校察看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对违纪行为,在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一)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或者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校纪责任。

第十六条受到违纪处分者,在解除处分前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网络电子资源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国家法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泄露国家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或者考试严重作弊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图书馆、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或者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以及有其他违反《南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操作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在宿舍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或迟归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随手向窗外倒水、乱扔物品(垃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长时间在宿舍玩游戏,以及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规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抽烟、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此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各种形式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盗窃、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手段侵占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者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新媒体进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管理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处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专科学生日常管理相关处分,教务处负责本科、专科学生教学管理和学术不端相关处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和学术不端相关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第三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会签单》。下列各项证据,经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检讨书和申辩;

(五)鉴定结论;

(六)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七)其他证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2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分决定和告知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到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一)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遵纪守法,未再受学校处分;

(三)刻苦学习,经教务部门审核,没有受到学业警告与降级修读处理;

(四)关心集体,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处分期满6个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二)毕业班学生经教务部门审核,能达到毕业和学位条件,在文明离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经申请人所在学院评议、审核,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填写《解除处分会签单》。

凡解除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解除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四十二条下列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一)《学生违纪处分会签单》和各项证据材料;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

(三)受处分学生的书面思想汇报、解除处分申请和处分评议材料;

(四)《解除处分会签单》和解除处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述及的“以上”或者“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涉及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