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关于继续教育学员违纪处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9浏览次数:948

南通大学关于继续教育学员违纪处分的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学员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处分原则

行政处分不仅是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良好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鼓励广大学员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对学员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实事求是、具体分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员的思想工作。

二、处分种类
违纪学员给予行政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三、处分界限和幅度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

并能正视错误,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国家和他人财物,受到学校或有关部门罚款者,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章用电,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的处理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六)打架、斗殴者:
1、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2、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3、故意为打架斗殴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继续教育学员旷课的处理: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9课时以下批评教育;达10课时,令其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达15课时,警告;达20课时,记过;达40课时,留校察看;达50课时,勒令退学。
(八)对继续教育学员考核作弊的处理,参见学校《成人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九)对在男女交往中,不顾影响,行为低劣者,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十)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及其以上的处分。观看、复制、传播、贩卖黄色书籍、声像制品及淫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诽谤、陷害他人者:
1、侮辱、诽谤、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3、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情节轻微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受处分一年内又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十三)毕业班学员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并由我校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后,经请示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予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作弊者除外)。

四、审批权限
(一)凡给学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办班学院办

公会议决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凡给学员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处分,由学院、部门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对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明显抵触和反对,并有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再执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学员申诉
(一)处分学员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

员本人对错误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二)受处分学员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保留

见,或自接到处分决定起5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

领导机关申诉。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

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

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六、善后工作
(一)凡受各种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办班

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员家长或学员任职单位。对违纪学员的各种处分,应及时记入学籍记载表并连同处分材料均存入学员档案。
(二)受处分学员临毕业前或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员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员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员档案内。
(三)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办班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者有立功表现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者,学校应根据本人申请和其表现好坏,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四)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七、其它
(一)进修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处分

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二)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