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办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3浏览次数:1395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2016〕48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办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办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6831




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办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是继续教育办班的主体。

三、办班权限

1.二级学院举办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严格遵循专业归口的原则,成教专业与普教专业一致;具有办学能力、组织了生源且与本学院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的办班须由二级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如遇学科交叉的专业,须与相关学院共同协商后再提出联合办班申请。

2.鼓励二级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举办各种专业和类型的成人非学历教育。

3.严禁任何个人借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办班;严禁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校外的组织或个人。

四、基本要求

1.继续教育办班要按照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要求,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重视办学质量,严格教学管理,注重社会效益。不得以单纯追求盈利为目的,并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声誉。

2.二级学院举办各类继续教育班必须尽可能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主要包括规范的教学文件、配套的规章制度、合格的师资队伍、必备的教学、生活、活动设施以及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等。但不得影响全日制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

3.各类办班应遵守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办学的各项规定。

五、招生宣传

1.经批准举办的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印,宣传广告也统一以继续教育学院名义刊播。有关二级学院如有少量专业需加大宣传力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课程)介绍和特色培训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相关费用由专业主管学院支出。

2.在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办班宣传中,不得以任何不实语言混淆与学历教育的界限;办班广告须先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和张贴,不得擅自以学校、学院及个人的名义刊登、播放和张贴办班广告。对违反办班规定进行招生宣传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自学考试的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编印、刊播。

六、办班程序

(一)学历教育

1.二级学院应按照省和学校有关招生与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招生专业的名称、层次、学制、学习形式、招生范围、拟招生人数以及办班地点的明细表和各专业教学计划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相关学院的办学条件、拟招生专业进行论证、调整,并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拟订招生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在招生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

3.未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招生的专业,各学院均不得举办学历教育班。

4.凡在外单位设立教学点、函授站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各类学历班的,联合办班协议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对方签订。协议(合同)须认真落实好质量管理、经费收取、教学场所、学员食宿等有关事项。

5.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组织实施。录取名册原件由继续教育学院组卷移交学校综合档案馆,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统一用印。

6.对违反规定自行签订办班协议、设立教学点、刊播招生广告等,学校概不承认,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凡经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评估或抽查被评为不合格的学历教育专业,将取消或暂停有关学院相关专业的办班资格。待整改、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继续办班。

(二)非学历教育

1.二级学院或部门、单位在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前,须填报《南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必要的办学文件(包括办学宗旨、条件、方式、期限、收费标准、课程安排、教学大纲、教材选用、任课教师安排等),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实施。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举办培训项目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南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请表》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项目合同,由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生源组织、教学及学员管理等工作由二级学院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三)自学考试

1.各相关二级学院应按照省考试院和学校有关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招生专业的名称、层次、学制、学习形式、招生范围、拟招生人数及教学计划报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相关学院的办学条件、拟招生专业进行论证、调整,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专业方可进行招生。入学通知书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发放。

3.生源组织、教学及学员管理等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七、经费管理

(一)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的收费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1.政府部门委托办班的经费收取按文件要求或办班合同执行;

2.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项目收费,双方须先就教学课时、学生人数、上课地点等协商一致。办班学院(单位、部门)草拟收费标准,并将经费预算、办班计划一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实施。需要物价部门备案、批准的项目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

(三)所有办班收入均直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

(四)联合办学经费的收取

1.合同规定由学校统一收费的班级,联办单位的费用在经费到账后一个月内划拨;

2.由联办单位收费的班级,须在合同中明确:学校应收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后或开班后一个月内由联办单位划拨给学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南通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八、学员管理

各二级学院必须将继续教育学员管理纳入本院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并对本学院继续教育学员的管理全面负责。可按照全日制学生管理的要求选派得力的管理干部和教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须按照《南通大学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条例》的职责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南通大学继续教育学员手册》、《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手册》等文件中的各项制度条款。

九、教学管理

各类班级的教学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南通大学关于制(修)订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教学工作应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确保教学质量。各学院要做好教学文件的制定、教材的选编工作,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

十、证书发放

1.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的发放一律以《南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为依据,由各学院将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送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编制名册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所发证书一律加盖南通大学印章。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一律以《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由各学院负责将毕业生材料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统一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所发证书统一加盖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南通大学印章。

3.非学历教育的结业发证,办班学院(单位、部门)也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班级档案(含学员基本信息、所学课程、学习成绩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移送学校综合档案馆。非学历教育各种证书(进修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4.学位证书的发放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大〔200510号文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31日印发